美国法学院的1001天读后感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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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法学院的1001天》是一本由廖元豪著作,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28.00元,页数:328,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美国法学院的1001天》读后感(一):了解美国法律学习和若干小细节之很好的一本枕边书

  如果想去美国读LLM,尤其是转JD的话,这就是一本非常非常有价值的书。笔者本身就是一个非常优秀的教授,从他的角度来看待美国的法学生活也极为有意思。

  是了解美国法律学习和若干小细节之很好的一本枕边书。

  《美国法学院的1001天》读后感(二):早两年看到也许一切就都不一样了

  这一学年都在忙着申请,先是和GT,IELTS肉搏,然后拿小米当成练习英文的最佳对象拼命的发邮件,接着逛论坛,各种论调都有,对于学校的质疑,对项目的质疑,以及杳无音讯的失落和企盼。

  高三的时候一直希望读个商科,特别是那时候四大还不像现在那么臭,对投行又稀里糊涂,只是觉得进了事务所无非是累点,高薪在那个繁荣的年代也是分外诱人,即使现在,我还是毅然决然的去申请商科的master。

  阴差阳错,读了所以志愿里面最文的一个,加上自己本身也不是刻苦的人,便是昏天黑地昏过去三年半。期间溜到美帝晃悠了一小圈,见识了资本主义的腐败,才肯痛下决心迈出国门。先T再G然后又继续傲游在T和IELTS的海洋…总之过程极其纠结。即使现在,我仍是不愿回忆考T的那段日子,反之,杀G的那段时间确是分外珍贵和难得。

  偏出来镇么多,多少有些是对现在这种纠结的过程的吐槽,同时也确实想表达对于本书的这种相见恨晚。读了快有三分之二,作者基本上是以日志的形式在叙述,在美国这三年的LLM和SJD的学习与生活,加之作者本身是东吴大学的法律本科和硕士,同时也是教师出身,所以作者的这段学习经历就显得更有价值,尤其是作为一个宪法方向的学者,无论在大陆还是台湾,学理的研究似乎比实际操作更多,因此,书中有很多作者对于自己专注领域的思考以及和教授们的交流之后的成果,即使作为半个门外汉,我仍然觉得获益颇丰。

  结合当下国内出国留学这股热潮,同样引来我们的反思,我们到底需要怎样的研究生教育?前些日子看一篇文章说国内的研究生入学方式日趋高考化,对于国内的科研质量也确实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同样的,出国深造也面临着相同的问题,本科毕业就出来,为了什么?为了留在外面?亦或是更高更牛的文凭做工作的敲门砖?这本书更像是一个范本,一个真真切切的案例,告诉我们海峡对岸的同胞们又是怎样。或者说,我始终觉得,作者是个很好的榜样,告诉我一个法学学生对于研究生深造应有的态度和状态。文中也有些许篇幅对于大陆学生,学者出国的描写,基本算是一针见血。

  可以说,这本书重新燃起我对于法学的兴趣,更是激发了我想要选择一个LLM继续的愿望。同时,也让我回过头来认真审视留学的目的,尤其书中说道,很多大陆的同学倾向去读JD,因为JD是就业为导向的,读了JD才能有机会留在美国,然而大多数的台湾人则是最多到SJD,这种研究型的学位,然后回到台湾继续发展。也许是因为到美国不像他们那么简单,所以我们会更加珍惜,也有的是寻求相对公平的环境,或者是希望自己的后代能有更好的环境。然而这种有些盲目的过程也许很难让自己满意吧。特别是现在,很多学生可以不再过多的为学费和生计担忧了,尤其这些天逛论坛,各路言论此起彼伏,从选校开始,再到拿到AD之后的抉择,中国人多不行,学校排名不好不行,毕业不好留下来,不好找工作不行,大都是纠结在这种问题上。反而越来越少的关于教学质量的讨论,教授水平,也许master的学习不用太过深入,但是没有疑问的学习,效果又如何呢?

  作者应该算是蓝营的,所以马英九先生也有作序,而且书中提及大陆时言语相当客气,同胞二字不离左右,不知是引进版本的特别处理还是怎的。作者是00年去的美国,正好错过大选,所以书中也有说,和大陆的同学交流非常愉快。除去那些严肃的话题,实话说,关于作者在美国生活的部分确是驱使我读这本书的最大原因,生活琐碎,文化与习惯等等一系列的问题,相比作者还要为生计奔波,所以并没有什么游记的部分。但是依然很精彩,有血有肉,非常真实。

  现如今依旧是非常惋惜到这个时候才看到这本书,因为早些看到可能就会更加坚定自己在法学道路上的步伐,还能把当初复习G的时间拿出来去准备语言。但是反之,也会错失复习G的美好时光,那种紧凑充实的快乐,每一个阳光下在图书馆的些许慵懒的午后,以及那个坚定的寒假。

  《美国法学院的1001天》读后感(三):林子仪大法官序

  在法学界,元豪是一位相当令人瞩目的年轻公法学者。在其留学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布鲁明顿校区法学院三年期间,为了向在台亲朋好友与师长分享其生活近况与学习心得,而陆续写了一些札记。今元豪将这些札记汇集整理,编辑成这本文集。在这本文集中,元豪将这些短文,整理分成“紫荆丘札记”与“花城偶得”二部分,并均以记载日期先后,作为文章编排顺序。

  从“紫荆丘札记”中的六十九篇札记,我们可以看到一位留美学习法律者,三年求学生活过程的缩影。元豪以生活化的笔调,娓娓道来,让我们很容易随着他的文章进入他所描述的校园生活情景,分享他在这三年中,读书求学与日常生活的一些点滴,也让大家了解留学美国学习法律的实际轮廓。

  而“花城偶得”部分,则是元豪为了准备或复习课业而写成的读书心得,以及针对当时在美国发生的一些法律时事所作的评论。虽然这三十篇文章的主题均与法律有关,但元豪尝试脱离传统法律人的论述方式,而以一般人可以看得懂、可以接近为目标,撰写这些文章。我认为他的尝试是成功的。除了其所选择的主题,都是一般人看到题目后,会想一探究竟者以外,文字也十分平易近人。读了这些文章之后,不仅增加对美国相关制度的了解,也会促使我们得以认识或重新思索其中所涉及的基本法治理念。

  我因为曾先后两次应邀到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布鲁明顿校区法学院访问,对于书中有关校园生活的记述,尤有熟悉与亲切之感。特别是元豪提到的几位教授,都是我前后认识并有深谈的几位学者。看到元豪记叙他们在课堂上的教学方法与学生的互动等为人师的一面,倍觉有趣,也加深我对他们的认识。第二度造访布鲁明顿时,恰巧元豪前后修习过Dawn Johnson教授与来自法国的Elisabeth Zoller教授的课,两位教授知道我也曾教授过元豪,即分别向我特别提起元豪在她们班上的杰出表现,对元豪在宪法理论与实务的熟稔程度,优异于同班的美国学生,特别赞赏。尤其是Zoller教授反复提了几次,元豪居然敢向她挑战之事,语中颇多惜才之意。

  虽然这本文集内的札记,是元豪在留学三年中,一篇一篇陆续分别写成,但想必这也花去他不少宝贵的时间。美国法学院课业繁重,即使对美国学生而言,也是极大的压力与负担,对于母语并非英文的外国学生,当然更为沉重。在大多数学生惶恐于应付课业之际,元豪犹能找到时间持续地写出这些札记,而学业成绩表现依然杰出,并顺利取得法学硕士学位与博士学位,真是不简单。足见其天分与平日用功之勤,以及其决心与毅力之坚定。当然,其妻少芬的支持,以及印第安纳大学布鲁明顿校区法学院的学习环境,更发挥了加乘作用。

  当初元豪因为负担不起昂贵的学费,放弃了长春藤联盟名校之一,宾州大学法学院(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School) 的入学许可,而选择了到印第安纳大学布鲁明顿校区法学院就读。从学校的名气与法学院的排名而言,前者的确超过后者。如从求名的观点,这样的选择,或许有不得已的遗憾。但元豪本即不是崇尚虚名之人,而实事求是,选择能配合其学习的环境。而事实也证明印第安纳大学布鲁明顿校区法学院所提供的学习环境,与元豪投缘契合。我们从元豪在这本文集中的相关记述,也可看到他在印第安纳大学留学期间的成长和收获。

  元豪取得法学博士后,便回台湾担任教职,三年多来,已发表了四十余篇的期刊论文或研讨会论文,而且均维持一定学术水平。其研究能量与成果,十分惊人。除了在学术研究缴出傲人的成绩外,他也相当关心中国政局与社会发展,并经常应邀在新闻媒体就时事发表评论,深获舆论重视。而富正义感的他,也是位行动派,常见他活跃于为弱势团体发声并主张权益的社会运动。

  元豪在学术研究能有如此成绩,而同时又能在舆论发挥其影响力,并有余力投入社运,需要相当的抱负理想、毅力与努力;其妻少芬的支持与鼓励,女儿KiKi的承欢膝下,当然是少不了的精神支柱;而其平日对社会的关心,追求学问的热诚与用功,累积丰富的学识与经验,果断的实践执行力等,也是相当重要的原因。这本文集,也多少反映出元豪上述的个人特质。相信日后元豪仍将会秉持他的理念,在学术研究及社会实践层面继续发光发热。

  《美国法学院的1001天》读后感(四):马英九作序——《法律人版的“旅美小简”》

  四十年前,陈之藩先生把他出国留学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感写成札记,出版了著名的《旅美小简》与《剑河倒影》。这两本小书风靡了至少一个世代的读者,让我们从文字中看到英美与台湾迥然不同的学习环境,同时也体会到作者敏锐而充满热情的心灵。之后,金耀基的《海德堡语丝》,吴咏慧的《哈佛琐记》,也都以哲人与作家的笔触,展露了更深邃隽永的“留学”风情。在这些书中,一般读者可以体会到留学是多么丰盛的一顿知识飨宴;而曾经出国留学的人,或许更会有着“重温旧梦”的情怀。

  三十年前,我自己也曾经是留学生,至今仍然怀念在美国留学期间所经历的酸甜苦辣。可惜的是,留美的法律人虽然不少,但始终没有人写出一本《旅美小简》之类的书,让中文读者(尤其是非法律人)知道“法学”原来也有创造与感性的一面;原来“学法律”可以刺激而有趣。廖元豪教授的这本《美国法学院的1001天》,填补了这个空缺。

  元豪兄2003年才从美国拿到法学博士返台任教,在学界还算新人。但许多人对他并不陌生。他不止在校园努力教学研究,同时也参与许多社会公益活动,更屡屡投书报章杂志批判时政。这种在象牙塔外,尚有知识分子改造社会的热情,更能撰写时论的法律人,在这一代青年实是难能。在我担任台北市长期间,元豪兄同时也是“台北市政府人权保障咨询委员会”委员。无论是口头发言或是书面资料,他尖锐而有力的观点总是让我印象深刻。在我最后一次主持委员会议上,通过了全台第一部地方政府的人权保护法——“台北市人权保护自治条例草案”。内容更采取了他的建议,把这个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扩张到“禁止私人歧视”,并且加上有效的“罚则”。让台北市的人权保护,可与全球先进城市并驾齐驱。

  如果读了这本《美国法学院的1001天》,我们就更可以理解元豪兄的活力从何而来。这本书汇集了他在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法学院攻读硕博士期间,针对生活、学习以及时事所撰写的许多札记。他在留学期间,就不定时地用电子邮件“天女散花”式地将他的经验与想法分享给台湾的友朋。很荣幸地,我也是“订户”之一。在公事忙碌之余,他的札记往往是一帖最好的提神剂。札记中所叙述的美国法学院教育方法,还有在他们夫妻留学生活中所碰到的所见所闻,总激起我不断回忆当年在哈佛大学与纽约大学法学院求学的点点滴滴。书中对美国的法律或政治事件所为的评论,也充分反映出一个现代知识分子的情怀。有时真佩服他:怎能在忙碌课业之外,还能写出这么多精彩可读的文章?

  元豪兄的这本书,另有一个特殊的意义。那就是展现了一个法律人的“人文”气息。社会一般大众对于法律人,不是觉得奸巧机诈,就是感到胶柱鼓瑟,或味同嚼蜡。而在国家考试压力下,各校法律系所教授的内容,往往也偏重于考试相关科目或是注释法学的基础训练。但《美国法学院的1001天》让我们看到“法律”与“法律人”的另一种可能。元豪兄虽然浸淫法律多年,但不像一般刻板印象中的法律人,只能写“天书”般充满术语的法律书状或论文。相反地,全书读来文笔流畅,叙述生动。他笔下的老师、朋友与环境,无不栩栩如生。读者看了,会忍不住想去布鲁明顿(Bloomington)这个小镇驻足,或是找机会去与他所写的几位教授对谈。同时,读者也必然可以看到元豪兄在美国这几年,思想是如何成长与转变的。读这本书,好像是陪著作者度过了这三年似的。这种文字魔力,就法律学者来说,是十分难得的,但这也是让法律跟社会更亲近的一个重要能力。

  更引人入胜的,是他在笔触间流露的感情。我相信每一位读者在阅读本书的时候,都会深深被元豪兄对妻女、朋友、社会被压迫族群、法律,还有正义的关切所打动。他在评论与分析时,从不假装“价值中立”;相反的,他毫不忌讳地在文章中灌注自己的价值与情感。法律人虽然应该“冷静”,但不该“冷酷”。这样的文字,这样的论述,这样的人,才能让校园内的法律学子以及实务上的法律工作者,有着为正义而奋斗的热情与勇气。梁启超所说的“笔锋常带情感”,元豪兄当之无愧。当然,他在批判、倡议的同时,所根据的是逻辑一贯且严谨的论证。只是他不会局限在文字或判例表面的分析,而更能揭露法律规则背后的价值观与偏见,给我们更广阔的视野来分析法律问题。也让我们体会:原来正义与热情,是可以而且应该相容的。

  很高兴元豪兄的书在此时出版,分享自己的心得,并让法律人与社会大众都更有机会接触到法律的另一个面向。也很高兴法律教育界有元豪兄这样的人物来展现“身教”。当然,更高兴的,是藉由写推荐序的机会,让我能够先睹为快这本书。

  是为序。

  《美国法学院的1001天》读后感(五):留学学什么?——摘录书中札记一篇

  【按:一转眼,读这几十篇有趣的LL.M+SJD学术/生活札记,已是两年前的事了。廖元豪赴美前已在从事公法研究,他的Law School生活体验跟多数人是很不同的;有着妻子陪同,在印州村子里潜下心来,不觉就是三年,这样的生活倒也颇有滋味。他的札记,透着象牙塔气质和学术关怀,与诸如LL.M转JD或是考Bar技巧之类的法学院学生关注的务实问题无涉,同时也都是新鲜体验和直观感受,没什么伪饰,我觉得很有爱。当年了摘录其中一篇比较有代表性的,想留个念想;如今,竟也已经是从美帝某村苦逼生活中回来一段时间的人了,重看之下,有些感触——那就是我非常不后悔学了大家都不去选的没啥“用处”的课,比如刑法、刑诉、证据法什么的。同学们,人生苦短,想学点什么就去学吧~以上。】

  最近在准备论文,再复习美国文献对“平等”的不同诠释立场——有人认为平等是“免于不合理差别待遇”的权利(这也是台湾流行的论述);但亦有许多人认为平等是一种“反宰制”、“反压迫”的权利。按前者的看法,平等只是一个形式上的“恣意禁止”,是一个一般性的法律原则,适用在“每一个个人”;但从后者的角度,平等乃是“被压迫者”、“被宰制者”的权利,是他们用以反抗的武器。这两种观念的差别,主要在于:优势地位的主宰者,有没有主等保障的余地?

  这让我想到一些东西:这么多留学生出国学习知识,学的是“谁的”知识?学到的是留学国的哪个方面?

  在来美国前,我知道美国有两个面向:一个是光鲜亮丽、文明富裕,动辄对其他国家颐指气使的美国,也是台湾人所熟悉的美国。另一个美国,则是一个不断反抗压制、奋斗不懈的美国。前者是白人的、男性的、资本阶级的美国;后者是少数族裔的、女性的、劳动阶级的美国。可是这么多年来,无以计数赴美留学的人,有多少人接触甚至知悉后面的美国?当然,能够远赴重洋,到美国这个学费极为昂贵的地方读书的人,本来在社会上就多半是“菁英”的上层阶级,回国后也基本上占得到好的社会位置。加上来到美国,是待在“校园”这个相对纯洁的环境内,与美国社会里的“菁英”一起读书研究。你来这儿怎么会去关心,怎么会去注意那个似乎与你无关的声音呢?这或许也部分可以解释,为何女性主义,还多少能够被引入台湾地区,至于美国的种族抗争、阶级压榨,明明在台湾地区也是值得讨论的议题,却鲜少有人引进了——因为至少有女性菁英到美国来关注这个问题,可是我们很难看到少数族裔或是下层劳动阶级能够渡海来跟美国的“对口阶级”对话。

  也因此,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美国自己的舆论可是把政治人物、选举程序与法制,乃至法院,都给骂个臭头。到现在各级政府还在从事选举改革,相关团体也在施压让联邦与州政府调查选举期间的种族迫害。然而台湾地区的媒体当时竟然一面倒,赞扬美国的民主法治精神!美国60年代以降的学生运动、民权运动,以及绵延百年的黑人反抗运动,在台湾地区也鲜少有人介绍。反而是那个放弃赴美留学的南方朔写了几本书,还有很多“非学者”的社会运动者介绍这段时期可歌可泣的历史。即使纯粹在学术象牙塔,美国自己的批判论述其实也是多不胜数的。你非常容易就能够看到许多文献,对美国文化或是资本主义结构的深层检讨与批判。这些批判性的论述,与各类反抗运动相互结合,分进合击,促成美国一波波的革命。今日的美国,与三十年前,与五十年前,与二十世纪初新政前的巨大差异,正是这些批判力量的成果!忽略掉这个面向的美国,其实只是被美国优势文化后回去当宣传机器而已——我不是说每个人都要天生反骨,花了几百万台币在美国读书后回去提头闹革命;只是很谦卑而肤浅地说,没有接触到这个反抗挣扎的面向,就没有办法了解这个国家漂亮外表下的血泪,也不能真正看到这个国家进步的活力!

  回到“法律”的层面,在前者的美国,法律是用来“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或“保障个人既有权利”的工具。在后者的美国,法律则有两种相反的功能:一是作为主宰阶级的镇压工具;一是作为反抗、挑战宰制的利器。跟台湾地区的社会运动者、反对运动者不同,美国的被压制群体,是很习惯于运用法律来战斗的。他们不迷信法律,但是充分运动法律。透过各个团体的运作,一点一滴地操作既有的法律论述与逻辑,在法院或国会一仗一仗争取目标的实现。

  例如,十九世纪时,美国法院用“隔离,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的说法来为种族隔离制度背书——只要政府提供的设施是水平相当的,那么种族隔离制度不违宪。黑人团体说,好,那我们就一个一个案子来检验政府提供的隔离设施水平是否相当。经过几十年努力,打了许多官司,慢慢突显出“隔离,但平等”理论的荒谬,到了适当时机,终于在1954年,在“法律上”一举推翻隔离制度。(当然这场仗还没完,此后仍然经过二十年以上的努力,才真正把种族隔离制度拔除。)又如早期法院虽已开始否定“种族歧视”,但尚不认为“性别歧视”是个宪法问题。于是女性团体分进合击,一方面推动女性平权修宪案;另一方面打宪法官司,把“性别歧视”类比于“种族歧视”来挑战。结果是后一策略成功了,法院的障碍有时比政治的障碍更容易突破。

  然而要操作这种策略,与事者要有两个前提:对现行法的熟稔,以及坚持“挑战现行法”的信念。质言之,就是“打着红旗反红旗”!我认为我们的法律环境,太缺乏挑战批判的色彩,反骨太少了。所谓批判,不是在法律规则里转啊转,不是技术性地说那个条文该修改。而是要能深层地去检讨,到底这些法律规则背后的价值是什么,值得支持吗?它们所服务的对象是谁,真的是“全民”这个永远不存在的虚幻概念吗?唯有深入思考到这个层次,然后衍生出来的法律论述与策略才有意义。真正的“进步”其实是这样来的。

  台湾地区的问题是:法律与社会运动相互疏离。社会运动者有着反抗的目标与理念,但鲜少认为法律论述或策略对他们有什么帮助。而法律人——无论是学者还是律师——的确也不知从何帮起,因为多半没有这种反骨,没有这种深层批判的训练。(女性权益的争取,在这方面好像好一点点。)这样的法律人,要用来批判前国民党威权统治或是粗糙明白的压制统治,或许绰绰有余;但若想在这个全球化后现代,一切界限都愈趋模糊的时代,找出适当的战斗位置与策略,就力有未逮了——请问几个法律人曾经想过,政党轮替后,今天的“霸权”在哪里?

  这绝不只是美国法律人的问而是题。事实上,美国当然是资本主义甚至当代帝国主义的头头,可是单从“法律”来看,要想在美国的法律与资料中找到左翼的、女性主义的、种族批判的东西,可能比大陆法系国家容易得多(我说“可能”,因为从国内留学欧陆“法律”学者的论述与谈话中,我从来没有听过此类立场,但我自己只会英文,所以对其他国家或许有误判)。每一个知名的Law School几乎都有几个批判主义的健将。即便是IUB这个与世无争的乡下学校,也有数个女性教授熟稔并善用女性主义,加上一个批判种族论(Critical Race Theory)的悍将。而在法律期刊与书籍专论中,更可以轻易地看到这些学者怎样把各类社会理论转换成法律语言,然后运用到现实的法律世界。然而,即使近年来留美习法的人数已经大幅增加,比起法律与经济(Law & Economics)这个保守主义重要理论的流行,批判面向的美国法律在台湾地区却似乎还是鲜为人知。结果是,我们的法律(学术与实务),基本上还是只能为台湾当局、工商界或者零碎的个人服务,却难以担任强化社会运动、挑战宰制结构,促进社会“真正进步”的功能。

  我回想起在东吴读硕士班时,从美国回来的陈泽祥院长提起60年代他在耶鲁法学院的二位大师级宪法学者的风范。Alexander Bickel以及Thomas Emerson,二人都是望重士林的风云人物,但路线就有差别。Bickel衣冠楚楚,生活富裕,学生云集,也与政府企业界人士交往甚欢,是大多数法学学生崇拜的偶像。Emerson则衣着随便,成天自己代理或是支持打宪法官司,常跟那些被压迫者厮混,讨厌资本家与企业,因而被许多法律学生当成异类。但Emerson在法律上屡有斩获,每次总是可以精准地预测哪个案子将会以几比几的比数胜或败。虽然他的案子通常赚不到什么钱,可是也是另一种风光。我想在现实社会中,想当Bickel的人占绝大多数是理所当然的;可总该有一些傻子,偶尔学一学Emerson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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