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出台的《民法典》中新增的亮点之一,其作为《民法典》专章规定的用益物权以第366条到第371条共计6个条文分别对于居住权的定性、设立形式、合同要素、权利限制、生效与消灭等内容逐一进行了规定。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简单来说,居住权就是:这套房子虽然不是我的,但我有权住在里面。 设立居住权的房产,不能进行交易!向有关部门进行居住权登记,可以起到强化物权公示的功能,能够对抗第三人,维护居住权人的居住利益。那么居住权如何设立呢?
居住权设立分两种情形,一种是通过合同设立,一种是通过遗嘱设立。但不管是哪种方式,都需要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居住权章节的相关规定。所以,居住权设立方式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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