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影上映四周年之际,据中国新闻网报道,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的一则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诉,未经许可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中使用了原告张某拍摄的印度新德里建筑物照片。判决书显示,被告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2万元并致歉。
据悉,这张涉及侵权的照片是出现在《我不是药神》片头第2分35秒处,镜头扫过男主角经营的保健品店,其照片墙中出现了他人在旅游期间拍摄的作品,其中镜头时长为2秒,作品约占画面六分之一,经比对,被诉侵权作品与涉案作品在画面结构、色彩、拍摄角度、光影基本一致,但无“AperLink”字样水印。
根据片尾署名,著作权由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
另查,根据涉案电影官方微博,截至2018年7月26日,票房破30亿,超过8602万名观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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