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有哪些对法律进行不寻常解释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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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5年2月,一名丹麦妇女杀死了她四个月大的婴儿。当当局发现她和死去的孩子在一起时,她说她很愿意为自己的罪行而死。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因为在当时,谋杀比自杀更可以被原谅。像这样的罪行是17和18世纪自杀式谋杀浪潮的一部分。这一浪潮席卷了欧洲大部分地区,但在丹麦,这些奇怪的罪行发生得特别频繁。在18世纪,哥本哈根每10万名居民中就有1.5起自杀谋杀案。在斯德哥尔摩,每10万名公民中有0.6至0.8起,而在汉堡,有0.4至0.5起。虽然听起来很疯狂,但人们犯下谋杀罪只是为了被处决。他们事先了解了哪些罪行会被判处死刑,以确保他们会被杀死。

在当时,自杀不仅是一种犯罪,而且还意味着灵魂将永远被打入地狱。另一方面,杀人犯如果对自己的罪行深恶痛绝,就会直接进入天堂,他们也会受到真正的敬重。马丁-路德曾这样解释罪孽的赦免。如果有人在生命的最后一刻忏悔,一切都会得到宽恕,他将纯洁地死去,不受罪恶的影响。潜在的自杀者害怕自杀,因此犯下了可被判处死刑的死罪。与疑似自杀者不同,这些凶手完全公开了他们的罪行。

有的人甚至在走向绞刑架的路上唱歌,因为他对自己即将死去感到非常高兴。最终,法院注意到了一些问题,并增加了刑期。在丹麦,他们开始判处自杀者在执行死刑前再接受九个星期的鞭刑。当行刑的日子到来时,刽子手会用一个大轮子尽可能多地砸碎死刑犯的骨头。然后,这个人被吊在上面,直到他最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这就是军事法庭的做法。

民事法庭几乎完全是野蛮的,自杀的凶手在走向刑场时被用热熨斗虐待了几次。他们的手先被砍掉,最后是头。然后他们把尸体放在轮子上,在众人面前展示。

这无助于阻止犯罪者的行为,人们相信,这种折磨会更加确保他们在天国的地位。直到1767年,丹麦才能够通过简单地废除对自杀凶手的死刑来制止这种奇怪的行为。现在,他们不得不在余生中努力工作,屈辱地生活,并不时地被鞭打。其他新教国家也模仿丹麦。

今天,厌倦了生活的人们仍然在谋杀,以获得死刑的方式,这种情况在美国屡屡发生。

杀人犯自愿同意他们被处决,甚至希望加快执行速度。虽然没有这方面的统计数据,但研究人员推测,自1976年以来的400多名被处决者中,至少有20人是为了自杀而杀人的。

一个著名的自杀式杀人犯是加里-吉尔莫,他是恢复死刑后第一个被处决的人,他和他的律师一起争取被行刑队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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